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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季安全运输注意事项

来源:lybstlxh  发表时间:2018/8/13 17:07:08  点击次数:【3755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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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基本要求 

1、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。 

2、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。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。 

3、进入易燃、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:  a)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;   b)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;  c) 严禁吸烟;   d) 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。 

4、雷雨天气装卸时,应确认避雷电、防湿潮措施有效。

5、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 60km/h ,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 80 km/h ,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。如遇雨天、雪天、雾天等恶劣天气,最高车速为 20 km/h ,并打开示警灯,警示后车,防止追尾。  

6、运输过程中,应每隔 2 h 检查一次。若发现货损(如丢失、泄漏等),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。  

7、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 4 h 应休息 20min 以上; 24 h 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8h 。 

8、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,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。

9、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。  

10、对装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残留物的运输车辆,不得动火修理。确需修理的车辆,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,根据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特性,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,并在消防员监控下作业。 

11、运输剧毒、爆炸、易燃、放射性危险货物的,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、专用容器。 

12、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,但罐式集装箱除外;运输剧毒、爆炸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,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;运输爆炸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。

13、运输剧毒品的,必须到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品公里运输通行证,并按规定路线从事运输。
容器。 

二、出车前要求 

1、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有关证件、标志应齐全有效(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定经营范围、车辆标志牌是否与所装运危险货物类别项别相符),技术状况应为良好,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,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。 

2、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、栏板牢固,对于不同的危险货物,应采取相应的衬垫防护措施(如铺垫木板、胶合板、橡胶板等),车厢或罐体内不得有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。  

3、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,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。 

4、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特性,应随车携带遮盖、捆扎、防潮、防火、防毒等工、属具和应急处理设备、劳动防护用品。 5、驾驶人员、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“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”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。

5、 装车完毕后,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、遮盖、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,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。  

6、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、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、危害特性、保障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。